弗吉尼亞州的引渡政策
美國憲法第四條第 2 條第 2 條定義引渡方式如下:" 在任何國家涉嫌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案被控告的人,若逃離司法,並在其他國家被發現,須根據他逃離國家的執行機關要求,被送往該罪行管轄的國家。"
引領程序可以用於退還犯罪被定罪的人、被控罪的人、逃離懲教署的人,以及違反了解釋和審判的人。
在弗吉尼亞州,管理引渡程序的條文載於第 19 節。2-84 到 19。維吉尼亞法典(1950)的 2-118,經修訂。
當弗吉尼亞州是要求要求的州時,所有引渡請求都會由聯邦秘書辦公室的引渡專家審查,以確保它們完整並符合庇護國家的要求。 一旦所有文件完成,總督正式要求引領。 最後,如果獲得轉讓,總督要求由當地聯邦律師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執法人員找回該逃犯。
當弗吉尼亞州是庇護州時,聯邦秘書辦公室將從要求的州接收到引渡請求。 轉讓請求隨後會轉寄至總檢察長辦公室,審核是否合法充足。 一旦總督辦公室確定要求的州已滿足引領所需要的要求,就會發出總督令。
旅行訂單
如果您是執法機構代表並希望提交旅行令,您可以使用以下連結。 如果您是新使用該系統,您必須創建一個新帳戶,該帳戶必須經過轉讓署長批准,才能提交旅行指令。
取得總督令
聯邦秘書辦公室代表總督辦公室接收和處理有關總督的請求。 取得總督令所需的資料是法律規定的,基本上沒有任何裁決權或能力來豁免要求。
聯邦秘書辦公室致力與聯邦律師、他們的工作人員和所有其他執法官員合作,以防止任何逃犯逃脫弗吉尼亞州的正義。 因此,每種總督令類型的申請表格和檢查清單均提供,以使該辦公室能夠獲得發出總督令所需的資料。 官員不需要在這些表格上提交總督令的要求,但強烈建議這樣做,作為簡化流程並消除延遲的方法。
時間是取得總督令的至關重要。 一個逃犯的令/投訴等待發出總督令,將限制逃犯在 30 天內,最多可延長 60 天。 通常,從提交包含所有必要信息的請求到總督令向逃犯發出時,需要 21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