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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遺囑註冊處

關於國際遺囑註冊處

要向大英國協秘書辦公室註冊國際遺囑,請填寫以下網上表格 https://internationalwill.solutions.virginia.gov/

統一國際遺囑法 §.64 2433-.

統一國際遺囑法案」建立了建立和承認國際遺囑的標準化法律架構。授權人士定義為根據Virginia法律或美國法律授權監督國際遺囑執行的個人,包括合格的律師和某些外交或領事官員。國際遺囑是遵照本條所規定的特定法定要求而簽立的遺囑。

如果遺囑符合國際遺囑的要求,則無論遺囑在何處執行、資產在何處、或立遺囑人的國籍、住所或居住地為何,均視為形式有效。如果遺囑不符合國際遺囑的資格,則不影響其作為其他類型遺囑的有效性。本法不適用於兩人或多人共同簽立的遺囑文書。

Virginia法典 § 64 中的要求。2-435, 聲明國際遺囑必須以書面形式撰寫,並且可以用任何語言和任何方式準備,無論是手寫或其他方式。立遺囑人必須在兩名見證人和一名授權人面前聲明該文件是他們的遺囑,並且他們瞭解其內容,但不要求披露內容。立遺囑人必須在見證人和授權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遺囑或確認事先簽署。如果立遺囑人無法簽署,只要受權人說明原因並加以註明,遺囑仍然有效,而且如果有指示,其他人可以代表立遺囑人簽署。之後,見證人和授權人必須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遺囑。

所有簽名必須出現在遺囑的末尾。如果遺囑由多頁組成,每頁都必須簽名和編號。遺囑的日期是授權人簽署的日期,該日期必須在文件末尾註明。受權人必須詢問立遺囑者是否希望聲明如何保護遺囑,若然,則可將該資訊納入執行證明書中。未遵守某些與頁碼或保管聲明相關的手續不會使遺囑無效。

根據 § 64。Virginia法典的 2-437,授權人必須附上證書,確認已滿足執行的所有法定要求。授權人必須保留一份證書副本,並提供另一份副本給遺囑人。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此證明書是遺囑形式有效性的確證,儘管沒有證明書或證明書不規則本身不會使遺囑無效。

國際遺囑與其他遺囑一樣,須遵守相同的撤銷規則。本條規定源自26 10 月公約,1973 ,在詮釋時必須考量其國際淵源以及在各司法管轄區統一適用的必要性。

根據國際遺囑而指定獲授權的律師,並在弗吉尼亞州律師擁有良好信譽的律師。Commonwealth 秘書須維護與執行國際遺囑相關的資料的機密登記冊。

根據 § 64。Virginia法典的 2-442,該信息將保持機密,直到遺囑人死亡,然後在出示適當的死亡證明後可能會被披露。註冊處僅限於識別和保管資訊,若保密保護措施相若,則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註冊處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