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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準則

聯邦委任委任董事會、當局、& 委員會的行為準則

這個政府和每個政府的成功很大程度取決於由州長(「委任人」)委任為聯邦委員會、當局和委員會的許多個人的承諾、專業知識和誠信。

我們感謝獲委任人提供了重要的公共服務以幫助聯邦取得成功,並且總督期望所有被任人都會以與政府當局的承諾一致地為所有弗吉尼亞人提供的承諾 —— 我們的 8。6 百萬客戶。

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隨著重要的責任,被委任人所承擔的努力,行為和團隊合作直接影響到州政府的有效運作,公眾對其機構,州政府和聯邦人民的信任。

被委任人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以誠信行為,避免不當影響。 每位委任人必須謹慎,避免對他們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事項進行投票,包括未來採取可能會產生過去衝突的認知的行動。 如果被委任人對衝突有任何疑問或疑慮,包括接受有關人士的禮物,或任何其他可能產生衝突感覺的行為的行為,應向總檢察官辦公室或弗吉尼亞州利益衝突和道德諮詢委員會尋求指導。

所有委任人士必須在與他人進行任何互動中的專業和尊重,包括在執行英聯邦的官方業務時,都必須以專業和尊重的態度。 任人必須始終以民事和團體的方式採取行為,並避免對其他董事會成員或員工作出不禮貌或以其他方式冒犯的行為,不論其他意見有所差異。 不論任何地點或情況如何,任命人員都必須對任命的公職人員的行為和禮貌展現常識,並且所有被任人都必須遵守州和聯邦法律。

出席董事會、管理局或委員會會議被認為是委任人責任的重要元素。 因此,除非有緩和情況阻止此類出席,否則被委任的人應出席會議。

委任人士須尊重並保留其提供給他們有關他們代表聯邦參與的事宜的資料。 委任人是聯邦的代表,但不是發言人,並應始終考慮在進入公共領域時,任何評論是否被認為合適。

如果被委任人不按照州法律、聯邦法律或本行為準則行為,則根據弗吉尼亞法規 § 2,他們必須根據州長的意願與政府當局的職位分開。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