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部落認可標準

標準

根據 弗吉尼亞法律, §2 。2 401-01 。,「聯邦秘書可成立弗吉尼亞印第安人諮詢委員會,協助秘書審查尋求被認定為弗吉尼亞印第安部落的申請,並就此類申請和與認可相關的其他事宜向秘書、總督和大會提出建議。」

完全認可的標準必須「與聯邦部落認可的原則和要求一致。」

在執行大會的授權時,弗吉尼亞印度諮詢委員會將使用以下標準。

所有標準將被視為指導和審查,但沒有單獨的標準將成為批准或拒絕弗吉尼亞印度諮詢委員會向州長和大會提出建議的基礎。 所有條件都必須以某種方式解決。

標準 1。 展示來自在該群體與歐洲人第一次接觸時生活在弗吉尼亞州當前界限內的歷史印度群體的來源。

申請人聲稱其來源的部落應該住在弗吉尼亞聯邦當前邊界內的一個地區,當該部落與歐洲人首次持續有記錄的接觸時,應該住在弗吉尼亞聯邦的當前界限內的一個地區。

將被考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遇到這部落的早期探險家撰寫的歷史記錄 
  • 來自政府測量師、印度代理等人士的信件或日記,這些人在歐洲人開始到達前或不久後與該團體進行談判;此外,還有向該等測量師或代理人發出的政府指示(如果他們命名該團體) 
  • 集團地區早期歷史時期的信件,報告,日記或其他文件 
  • 早期繪圖師的地區地圖,顯示集團的城鎮或村莊的位置 

這些帳戶和地圖應是原件的影印本(即主要來源)。如果原始文件遺失,將考慮後續學者的摘要和綜合地圖(即次要來源)。 

標準 2。 證明該群組的成員保留了特定的印度部落身份。

申請團體應提交重要證據,支持他們長期持續認為「印第安人」的做法。 

將被考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長者群組成員的聲明(顯示收集日期和證明人的年齡),表明該組織內部認為「印度人」 
  • 當地「非印第安人」的當前和歷史悠久的聲明證明證明,該團體或其個人成員被該地區的眾多人認為「印第安人」 
  • 當地、州或聯邦記錄表明對團體成員自稱自己為「印度人」的反對
  • 團體成員彼此識別自己為「印度人」的文件證據,例如通信、日記、家庭聖經條目、出生證明顯示大量嬰兒被賦予傳統的「印度」名字 
  • 團體成員的通信或照片,顯示他們與其他部落成員參觀
  • 提及或描述該團體的學者的說明
  • 殖民地、當地、州或聯邦記錄,顯示該群組或其個別成員被識別為印第安人或其祖部落;理想情況下,這種識別應該從早期歷史到現在持續的情況下,但缺少這種連續記錄,不應單獨立成為負面建議的基礎。 
  • 如果機構包含「印度人」一詞或部落名稱,則集團公司、學校、教會或其他類型機構的團體組織有關正式組織的文件。 

提交的記錄應為正本(即主要來源)的影印本,並附有適當引用。如果原始文件遺失,將考慮後續學者的摘要(即次要來源)。 

標準 3。 從第一次接觸到現在,追踪該團體在弗吉尼亞州的存在。

請願者應該能夠記錄自己的團體在到今天的第一次殖民地遇見時,弗吉尼亞州的歷史。 如果有從原始記錄的位置移動到弗吉尼亞州的其他地方,則將考慮記錄該團體沿移動路線存在的記錄。 至少應該在二十世紀初展示家族的地理群集群。

理想情況下,呈請團體應該證明他們從歷史時代到現在弗吉尼亞州存在了一個社區。 任何在州外組織的後代團體都不得引發國家認可的請求。 

將被考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來自主要來源地圖,顯示相關印度城鎮 
  • 殖民地、當地、州或聯邦人口普查記錄,顯示該群組居住的位置有命名的印度城鎮 
  • 相關條約、決議或協議
  • 有關集團土地或活動的政府記錄或通訊 
  • 有關集團土地侵入的政府記錄
  • 在政府、地方或個人文件集合中提及其附近的印度社區的記錄群組。 這可能包括提及該團體的土地附近的契據和土地專利,以及後續的文書、平板簿和遊行員的報稅表,顯示群組成員傾向於彼此住在鄰近。 
  • 指出集團結構的人口普查記錄。
  • 目前成員的記錄家譜,突出顯示出現在公共記錄中以「印度」或「群組名稱」的祖先降至當前成員的任何行 

這些地圖和記錄應為原始版本的影印本(即主要文件)。如果原始文件遺失,將考慮後續學者的摘要和綜合地圖(即次要來源)。 

標準 4。 提供當前群組成員的完整家譜,盡可能遠追溯。

在記錄允許的範圍內,應顯示呈請人團體中的現任成員,直接從原始歷史部落成員的後裔。申請人應該將他們的部落家譜至少追溯到十九世紀中旬。 

將被考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會員名單來自過去,當前會員的祖先在註冊人中突出顯示。
  • 記錄(內部和/或外部)顯示人民間的政治凝聚力,即使公司公司和官方領導才在稍後才建立

標準 5。 通過組織獨立的教會,學校,政治組織,企業,文化團體等等,證明該團體一直在社會和文化上緊密的印度社區,至少在二十世紀以及如果可能更遠的時候。

將被考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由團體或其他人編製的所有團體會員名單
  • 隔離時代的記錄,顯示該團體不論該學校是公立還是私立學校
  • 記錄(內部和/或外部)顯示一個或多個「印度」宗教會會,其大部分成員都屬於呈請團體。 墓園記錄,其中大多數埋葬都是團體成員
  • 文件顯示團體成員在團體內結婚,至少直到二十世紀
  • 記錄顯示群組成員經常彼此交易。
  • 婚姻紀錄、信託書、遺囑和監護人帳戶、本地商業和個人記錄,顯示團體成員在需要為債券或債務提供保障、執行遺囑、養育孤兒子等時,彼此依賴
  • 非印度人填寫的旅行帳戶,通信或日記等記錄,提到該團體「緊密聯繫」,「結婚」,「親密」或「熟悉」。
  • 與該團體有關的任何其他記錄的傳統,習俗,傳說等。 

記錄應為原件、目擊者記錄或報告(即主要來源)的影印本。

標準 6。 提供當代正式組織的證據,完整成員資格僅限於歷史性部落後裔的人。 

申請小組目前應擁有一個正式組織的政府,具有已制定的章程和成員條件,只限制成員資格,只限證明自歷史部落或歷史性會員名單的家譜的人士。

將被考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目前成員名單
  • 章程
  • 組織架構
  • 公司註冊證明(如果集團成立)
  • 成員從中的歷史會員名單 (如果存在)。

標準 7。表明請願團體的大多數成員目前應居住在維吉尼亞州,其部落政府辦公室的實際位置應位於Commonwealth of Virginia內,其民選官員也應居住在Commonwealth of Virginia內。  

將被考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證明弗吉尼亞州財產成員或團體擁有權的土地記錄
  • 公司註冊證明弗吉尼亞,如果該集團成立 

 

弗吉尼亞印度人

提出申請程序

  1. 申請意向書
  2. 提交請願書
  3. 國家認可工作小組
  4. 工作小組向董事會推薦
  5. 董事會投票